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特定的专利技术?
买专利 > 企业专利用途 >专利投标 > 访问量:竞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发布竞标信息来获得大量潜在竞标者参加比赛,并通过选择最佳竞标者来确定中标者。 招标文件中不应有任何有利于特定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而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否则,不仅会违反《招标投标法》最基本的公平标准,还会降低招标项目的竞争水平,影响招标的结果和质量。
《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了解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也不应要求或指明特定的消费者供应商或有倾向或排除潜在的投标人。 其他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假定招标项目确实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招标人可以不招标方式中止促销。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2017年修正案)(第86号主席命令)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指明具体的消费者供应商以及其他倾向于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案)(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或者条件不合理的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除。 潜在投标人
(一)为同一投标项目提供潜在投标人或具有不同项目信息的投标人;
(二)所定条件,技术条件和业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理论需要不一致的,可能与合同的履行有关;
(三)依法需要中止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
(4)对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投标评价标准; 奖励积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5)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中止投标的项目,从法律上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权方式或者组织方式;
(7)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中止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招标: